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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广西高法副院长潘宜乐受贿被判刑

1998-07-16 来源:光明日报 汪金福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宜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受到严肃查处,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现年58岁的潘宜乐,原任广西高级法院副院长。1995年,广西北海市海城泰富典当拍卖行有两起案件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该典当拍卖行总经理高某因此认识了潘宜乐。1996年,高某在凭祥市开办泰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金矿,提出送与潘宜乐百分之十的股份(价值人民币25万元),要求其担任该公司副董事长。对此,潘宜乐不仅应允,事后还采取伪造借条及还款收据的方法,企图掩盖受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接到群众举报后高度重视,立即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在中纪委的直接领导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配合下,纪检监察部门在查清潘宜乐受贿事实后,按法律程序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鉴于此案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受贿罪判处潘宜乐有期徒刑15年。潘宜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全国法院系统教育整顿期间公布潘宜乐受贿案查处结果,充分表明了我们毫不手软地查处腐败行为,确保司法公正的坚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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